首頁 行動、倫理與公共空間

第二節 個體人格與道德良知

阿倫特晚年思考政治與道德問題時,一個重要的思想背景是康德的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這一點是所有研究者公認的。但是研究者一般注意阿倫特對康德的判斷力思想的闡發,而忽視了她如何過渡到判斷力思想。實際上,在艾希曼審判事件之後,阿倫特研究了康德的道德哲學,並且對道德良知問題提出了新的看法。這一步對阿倫特思想發展非常重要,因為她試圖回應現代道德哲學中的問題,甚至努力在現代性的思想資源中尋求出路。

在《獨裁製下的個體責任》(1964)中,阿倫特討論了個人在邪惡的政治體製下如何做出道德判斷。她提出兩個問題:第一,如果我身邊大多數人都對此問題有偏見,我怎麽才能辨別是非?在判斷時我是誰(who am I to judge)?第二,在多大程度上,我們可以評判那些我們不在場的事件?[15]這兩個問題都關係到道德判斷的基礎是什麽。

阿倫特堅持現代社會中的個體具有獨立人格。人之所以能夠做出判斷,是因為具有理性(自由意誌),能夠對自己的行動負責。這種獨立人格的基礎是什麽?個體人格形成的理論基礎正是由康德的道德哲學所奠定。阿倫特考察了康德“道德必須從自身來理解”的觀點。這種看法把道德與法律截然分開,承認道德本身的自足。康德製定了完全清除一切經驗的道德哲學,用先驗的絕對律令作為道德的基礎。人隻要服從自己內心的道德法則,完全可以不顧法律和他的同胞。阿倫特批評了康德實踐理性的無情,因為人不僅是理性的動物,還有各種感情世界。他還需要服從自己的情感,而不僅僅是服從內心的理性。康德把所有與人的偏好(inclination)相符的行為看成惡,而自由意誌永遠不可能是邪惡的。康德關於善惡的判斷是形式主義的理性,不分具體場景,不考慮後果。[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