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行動、倫理與公共空間

第三節 政治責任——公民服從與不服從的兩難

艾希曼事件引發德國關於政治責任的討論,雅斯貝爾斯就此提出了罪責的問題。誰應該為屠殺猶太人負責?當時有一種觀點——齒輪理論,認為艾希曼隻是整個極權主義官僚機器上不起眼的一個齒輪,問題是整個官僚體製的問題,而不是個人的問題。艾希曼本人在法庭上也這樣為自己辯護,說他隻是命令的執行者,沒有他,別人也會這樣做。阿倫特對此從法理上進行了駁斥。在法庭上,沒有曆史趨勢,沒有任何主義,有的隻是個人。隻要他仍然是健全人,他就必須對自己的行動負責,哪怕僅僅是履行某種功能。[23]由此,阿倫特認為,政治責任隻能針對個人,不存在集體的責任、集體的罪感。

然而,法律上的審判隻是為了給某個人定罪。對於艾希曼的審判來說,連阿倫特自己也承認,在法律程序和法理依據上存在問題。納粹時期,許多像艾希曼這樣十分平庸的人恰恰是最守法的公民。他們根本不去思考,隻是服從與執行命令。而恰恰是那些做出抵抗者,合乎道德,卻又是違法者。公民如何承擔政治責任,應該服從還是不服從法律。其中兩難的深層問題在於道德與法律(政治)的衝突。這種衝突不僅僅是在變態的極權政治中,而且也普遍存在於現代社會的政治中。

1970年,阿倫特寫下著名的《公民不服從》的文章,討論的問題是:在同意為基礎的社會中,公民與法律和道德的關係。對於“公民不服從”,阿倫特認為其不同於運用暴力的革命,並非對政治的正當性產生根本懷疑,而是當正常的改革渠道不再可行,民情無法表達或不受重視時,或者政府堅持一種合法性與合憲性都受到嚴重懷疑的行為模式時,“公民不服從”[24]就出現了。阿倫特試圖從政治理論的層麵論證“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並考慮如何將其納入憲法的保護下。阿倫特所依據的是洛克建立在同意基礎上的社會契約學說。阿倫特用洛克的原初社會契約解釋美國社會是一個同意的社會。成員之間相互訂立契約,但又不損及社會的力量。這意味著即使政府瓦解或毀棄它與社會的協定,形成專製政權,社會也將毫發無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