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萬懷[2]
在我國刑法所設定的腐敗犯罪中,相對於貪汙、受賄等傳統罪名,挪用公款罪無疑是比較特殊的。這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麵:首先,挪用公款罪的規製和認定的發展體現了我國社會轉型打擊腐敗犯罪特殊性要求。該罪並不是一個刑法中普遍設置的罪名,而是與特定的社會以及法律建構相結合;其次,從我國刑法體係中來說,以占有為目的罪名設置比比皆是,“以占有為目的”的犯罪一般也已經包容了“以使用目的”在內,但還是特意將“使用為目的”的挪用公款行為作為獨立的非難對象;最後,自挪用公款罪設定以來,挪用行為並不是腐敗犯罪中最常見、最多發的一種職務犯罪,但在定罪時引發的爭議卻是最常見和最突出的,也正是因為如此,無論是刑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導意見,顯然在挪用公款罪方麵付諸的努力最多。本文選擇分析樣本均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刑事審判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介紹我國審判工作和司法製度的官方文獻,其中公布的判例是該院正式選編的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審理各類典型案件的裁判範例。《刑事審判參考》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主辦的“業務指導和研究性刊物”,“秉承立足實踐、突出實用、重在指導、體現權威的編輯宗旨,密切聯係刑事司法實踐,為刑事司法人員提供了有針對性和權威性的業務指導和參考”。此間,最高人民法院“選擇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定罪量刑等方麵具有研究價值的典型、疑難案例,詳細闡明法官對案件的裁判理由,為刑事司法工作人員處理類似案件提供具體的指導和參考”。[3]雖然《刑事審判參考》公布這些判例及其說理不具有司法效力,但事實上,無論是法官,還是檢察官、律師,都十分重視公布案例及其說理的參考意義,判例對現實裁決已經起到了實質性的作用,相信隨著案例的不斷充實和漸成體係,對刑事司法的影響會日益廣泛和深刻。所以以權威判例為分析樣本總結司法方向越發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