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暄[1] 陳冉[2]
為了有力打擊賄賂犯罪,《刑法修正案(七)》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將一直遊離於犯罪邊緣的“裙帶關係”納入了刑法的視野,設立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然而該條規定自頒布以來,盡管在社會上叫好聲一片,但在具體的司法定罪中還存在許多理論問題,本文從實踐中兩則案例出發,通過對具體案件認定中疑難問題的解析,以期明確立法的本意,有效指導司法實踐。
一、由兩則案例引發的理論難題
案例一:江西李某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2007年10月,李某調入萍鄉市國土資源局,擔任局長劉某的司機。2008年9月27日,萍鄉市藍波灣花園酒店有限公司因違法用地被萍鄉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罰款117.7萬餘元。藍波灣酒店副總經理鄧某為減少罰款,經人介紹認識了李某。經多次見麵後,鄧某打電話給李某,說準備好了10萬元讓其處理藍波灣酒店土地違法罰款一事。李某和其朋友姚某按約來到該市一茶樓,並借故離開,讓姚某代收了10萬元。隨後,李某從姚某手中拿到這10萬元用於房屋裝修等個人支出。後李某向領導提出請托,領導嚴詞拒絕。2009年6月26日,國土局以藍波灣酒店違法用地行政處罰罰款39萬餘元。2010年1月12日,李某到萍鄉市安源區檢察院投案。同年2月2日,李某在上海將10萬元退回給鄧某。
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
案例二:宜賓民警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被告人衡某和王某均為宜賓市看守所民警。2008年11月,焦某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羈押在宜賓市看守所。不久,焦某親屬通過他人找到衡某,請求衡某對焦某予以“關照”,並請求幫忙做工作使焦某能獲緩刑。隨後,衡某找到同事王某告訴請托事宜,王某答應找其在法院工作的同學幫忙“做工作”,為焦某爭取緩刑。此後,衡某多次從焦某親屬處索要錢款共計20萬元,並拿出其中2.5萬元給王某讓其幫忙。2009年7月,衡某還接受因涉嫌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的劉某親屬請托,收受劉某親屬2.5萬元賄賂,意圖通過王某再次找其法院同學幫忙為劉某減刑,並給了王某5000元現金。王某兩次收款後直至案發均未找其法院同學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