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治平[1]
一、前言
重大犯罪者為獲取巨額利潤和財富,常以滲透、腐蝕各級政府機關、合法商業或金融企業以及社會各階層。聯合國於1988年在維也納訂定《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公約》要求締約國立法處罰毒品犯罪的洗錢行為。七大工業國家體認毒品犯罪的洗錢行為對於金融機構之威脅,故於1989年高峰會議中決議設置“防製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並於1990年製訂40項反洗錢建議。迄1996年,FATF修正40項建議,要求將處罰洗錢的前置犯罪擴大至毒品犯罪以外的其他重大犯罪行為。
台灣地區洞察洗錢犯罪之危害性及為遵循1988年聯合國維也納反毒公約打擊洗錢犯罪等因素,乃於1996年立法通過“洗錢防製法”,曆經14年餘的實務運作,已獲得國際防製洗錢組織高度肯定。亞太防製洗錢組織[2]於2001年及2007年對台灣地區進行相互評鑒,於評鑒報告中提出大額通貨交易、扣押、凍結、禁止處分及資助恐怖活動罪等改進建議事項。乃於2003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修正部分條文,以期呼應國際防製洗錢組織的要求及兼顧實務上運作之需要。
依“洗錢防製法”規定,金融機構申報可疑交易及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海關受理旅客攜帶外幣現金及有價證券入出地區之通報,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法務部調查局”即所謂“金融情報中心”,為此,本文將以台灣金融情報中心為主軸,說明受理金融機構申報可疑交易、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受理海關通報旅客攜帶外幣現金及有價證券入出地區等資料,經分析、過濾、運用情形及有關目前台灣洗錢罪前置犯罪類型、洗錢金額、洗錢方法及起訴被告統計等;另對參與防製洗錢國際組織及現況作簡要闡述,以呈現目前台灣防製洗錢之成果,最後說明未來防製洗錢之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