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腐敗犯罪的懲治與司法合作

中國台灣地區反洗錢之犯罪防製與偵查

許定家[1]

一、前言

台灣“洗錢防製法”於1996年10月23日經立法通過,並於1997年4月23日施行,調查局旋於同日成立洗錢防製中心﹙2009年1月16日改製為洗錢防製處﹚執行防製洗錢相關業務。依“洗錢防製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為防製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製定本法,所有洗錢防製之建構作為,即以追查重大犯罪,遏止洗錢行為為重大目標,因此,本篇謹就台灣之洗錢防製處在受理金融機構申報之疑似洗錢報告﹙STR﹚之後,如何啟動分析及偵查作為,俾能發掘出重大犯罪線索提供有司單位進行偵辦、移送、起訴及判刑,最後,並就如何有效結合金融機構,加強犯罪不法所得之查扣提供個人淺見,以讓諸位專家、學者了解台灣目前在反洗錢案件之犯罪防製與偵查作為。

二、洗錢防製之兩大軸心

筆者於2006年1月進入洗錢防製處服務後,曾多次在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之下,參與包括“SOGO案”﹙2006年﹚、“趙×銘涉及台×內線交易案”﹙2006年﹚、“王×曾、王×麟父子涉及掏空力×公司案”﹙2007年﹚等案件之資金清查任務,另在負責之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分析業務中,曾分析、進而偵辦之“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良掏空案”﹙2009年﹚、“張×傑操縱唐×股份有限公司股價案”(2010年),發現相關之犯罪嫌疑人,均大量以現金或人頭進行該等犯罪及洗錢行為。

“SOGO案”:新×醫院副院長黃×彥﹙已被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其金融機構之銀行賬戶中,於2005年間曾存入70餘筆現金共計新台幣﹙下同﹚7000萬餘元,而每筆存入之現金均低於依法申報之金額﹙100萬元﹚,最後並將前述存入之現金換成美元177萬元匯至新加坡。

“趙×銘涉及台×內線交易案”:本案中趙員之母簡×綿於2005年7月間,以1800萬元購買台×公司5000張股票之資金來源,大部分均是其相關親屬賬戶中經常存入低於依法申報之現金,另亦發現趙員大量使用其親友、隨扈等作為人頭賬戶或辦理現金存、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