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腐敗犯罪的懲治與司法合作

人民法院追繳腐敗犯罪境外贓款贓物實務研究

薛淑蘭[1]

腐敗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的政治頑症,是不同製度不同國家共同麵對的世界難題。日益嚴重的腐敗犯罪,貽害無窮。卡紮菲的潰敗、薩達姆的滅亡無不與其本人及政府官員的腐敗密切相關。因此,反腐是世界各國的艱巨任務,也是我國執政黨的攻堅堡壘。

貪利是腐敗產生的萬惡之源,隻有讓腐敗分子無利可圖,才能根治腐敗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反腐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追繳贓款贓物。談到追贓,不言而喻,一國主權範圍內的贓款贓物,隻要挖出腐敗分子,追繳不成問題,關鍵是境外贓款贓物的追繳,是我國司法機關麵臨的一項艱巨任務。

一、我國追繳腐敗犯罪境外贓款贓物的法律依據

追繳腐敗犯罪分子轉移到境外的贓款贓物,必須於法有據。目前,追繳境外贓款贓物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經形成。

(一)國際公約

1.《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直接追回機製和間接追回機製

直接追回機製是指當一締約國的資產因腐敗犯罪被轉移到另一締約國,在另一締約國沒有采取沒收等措施處置時,通過一定的途徑,主張對該資產的合法所有權,予以追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3條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一)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許另一締約國在本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確立對通過實施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而獲得的財產的產權或者所有權。”

間接追回機製是指當一締約國依據本國法律或者執行另一締約國法院發出的沒收令,沒收被轉移到本國境內的腐敗犯罪所得資產後,再返還給另一締約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4條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其本國法律:(一)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主管機關能夠執行另一締約國法院發出的沒收令;(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能夠通過對洗錢犯罪或者對可能發生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其他犯罪作出裁決,或者通過本國授權的其他程序,下令沒收這類外國來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