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腐敗犯罪的懲治與司法合作

中國台灣地區專為訴追貪瀆案件刑事訴訟法上的最新發展

吳俊毅[1]

一、前言

在中國台灣地區,對於貪瀆犯罪案件的訴追,在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與其他犯罪案件的訴追並沒有什麽不同之處。不過,從一些規定發現,特定的貪瀆犯罪,或者成為特定訴追機關的重點或專責工作,或者又被用來描述成特定措施使用的前提;為什麽在貪瀆犯罪案件的訴追會有這樣的規定,探索規定背後思考的切入點是讓人感到相當興奮的。本文想透過前述的探索過程,呈現中國台灣地區對於專為貪瀆犯罪案件設計的刑事訴訟上規定的最新發展情況,並在最後對未來的立法與討論作一個展望。

二、貪瀆犯罪的刑罰規定

在中國台灣地區,按照瀆職罪構成要件所含的行為要素是否為與公務員建立對價交易關係,具有建立對價交易關係行為的瀆職罪構成要件被稱為貪瀆犯罪。

(一)“刑法”

中國台灣地區“刑法”收錄了貪瀆犯罪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例如,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收賄罪(§121 Ⅰ刑法)、公務員違背職務的收賄罪(§122 Ⅰ刑法)以及公務員圖利罪(§131 Ⅰ刑法)。除此之外,違背職務的行賄罪(§122 Ⅲ刑法),雖然性質上屬於一般犯,由於具有與公務員建立對價交易關係的行為要素,也被收錄到刑法貪瀆犯罪構成要件的章節裏。

(二)特別刑法

中國台灣地區的“貪汙治罪條例”[2]將刑法當中的貪瀆構成要件照抄,例如,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收賄罪(§121 Ⅰ刑法 = §5 Ⅰ 第3款+§2 貪汙條例)、公務員違背職務的收賄罪(§122 Ⅰ刑法 = §4 Ⅰ 第5款+§2 貪汙條例)、公務員圖利罪(§131 Ⅰ刑法 = §6 Ⅰ第4款 貪汙條例)以及違背職務的行賄罪(§122 Ⅲ刑法 = §11 Ⅰ+§2 貪汙條例)。透過提高法定刑的方式,“貪汙治罪條例”當中的規定成為特別刑法的規定且在適用時具有優先性。此外,“貪汙治罪條例”,不但詳列貪瀆犯罪行為的具體實行方式,而且還擴大部分貪瀆犯罪的範圍,例如,收錄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11 Ⅱ+§2 貪汙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