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延安[2]
一、討論背景及研究主題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現已經過兩次審議。該草案第97條增加一章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該草案起草說明中指出了設立該程序的立法目的,“為嚴厲打擊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對犯罪所得及時采取凍結追繳措施,並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
《修正案(草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以下簡稱“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一章共有四條,其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麵。
1.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條件
根據《修正案(草案)》規定,適用這一特別程序的案件包括三個條件:(1)案件類型為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從刑法理論和犯罪學知識出發,適用這一特別程序的犯罪應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無具體被害人,沒收之意,即在於強製收歸國有,而對於有被害人之犯罪,應當悉數返還被害人(《刑法》第64條);二是犯罪行為本身具有謀財性、營利性,或者行為的實施需要資金支持的。(2)出現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者死亡的情形。具體而言,包括三種具體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3)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具體而言,這裏的“刑法規定”應指《刑法》第64條。該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