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腐敗犯罪的懲治與司法合作

犯罪證據調查合作與嫌犯權利——從腐敗和其他犯罪中突顯之若幹問題

廖悅興[1]

一、引言

當嫌犯涉嫌犯罪,隨之而來就會進行搜證和取證,而對證據的調查,既要嫌犯之合作,又要確保其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權利,兩者皆要遵守相關刑事法律和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

調查合作,是一種法律強加之義務。權利,是指按照憲法[2],國際公約[3]和法律等規定,要求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並受法律保障的一種資格,與義務相對,是法律關係的內容之一。

當一個人成為嫌犯後,就成為刑事訴訟中被針對的對象,無論對於其精神和身心方麵均會造成很大的壓力,而且易處於不利的位置,擺在麵前的一切證據或證言等均可能對其針鋒相對,因此,在證據調查的過程中要做到,一方麵如何確保嫌犯合作;另一方麵,如何保障嫌犯在刑事訴訟法方麵的權利,減少不合理現象。

二、刑事訴訟證據調查中嫌犯的義務

嫌犯涉嫌觸犯有關犯罪後,刑事警察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就會對嫌犯進行證據的取證工作,嫌犯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與相關部門合作。如法律要求嫌犯向法官、檢察院或刑事警察機關報到,且為此經適當傳喚,則嫌犯須向法官、檢察院或刑事警察機關報到。

麵對有權限實體所提之關於其身份數據,以及當法律規定關於其是否有前科犯罪的問題,必須據實回答,否則可能觸犯違令罪。

至於法律列明及由有權限實體命令采用及實行之證明措施、強製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等,嫌犯必須遵守,否則受到法律強加對其更嚴厲的措施或處罰。

我們知道,嫌犯成為調查對象後,刑事警察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就會調查一切對犯罪是否存在、嫌犯是否可處罰以及確定可科處之刑罰或保安處分等在法律上屬重要之事實,均成為證據調查之對象。刑事警察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在證據調查中,需要嚴格遵守法律之規定,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