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序與正義

三、國際人權公約未得到貫徹的內容

盡管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在《羅馬規約》中得以貫徹和落實,但仍有些國際認可的人權條款未能在《羅馬規約》中得以明確規定,例如與隱私權息息相關的搜查和扣押條款以及與人身自由權相關的羈押例外原則。

(一)隱私權與非法搜查、扣押

《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將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進行了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幹涉或攻擊。”這一條款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等國際性或者區域性人權公約中得到重申。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的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者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幹涉或攻擊。”在刑事司法領域,構成對隱私權最大威脅的莫過於警察或者其他執法人員為調查取證而采取的搜查、扣押行為。因此,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任意或非法幹涉”必然包括刑事司法過程中的非法搜查和扣押。為防止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來自國家公權力機關的侵犯,許多國家都在自己的憲法或者刑事訴訟法中對搜查和扣押的適用程序和適用條件進行嚴格的規定。比如《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查封,沒有合理事實依據,不得簽發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點、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體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在此基礎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1914年的威克斯訴合眾國案以及1961年的馬普訴俄亥俄州案,在聯邦和各州的刑事司法中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要求法院排除警察通過非法搜查或者扣押所獲取的物品、文件等證據,以切實保護公民的第四修正案權利不受侵犯。大陸法係國家也確立了搜查、扣押的令狀製度,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是否搜查,隻允許由法官在延誤就有危險也允許由檢察院或者他的輔助員決定。”不僅如此,法國、德國等大陸法係國家均在法律中對搜查、扣押需遵循的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對於非法搜查、扣押所獲取的證據,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予以排除,實踐中由法院采用利益權衡原則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