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序與正義

第三章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大陸法係國家普遍采行的一項源自古羅馬法的重要訴訟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其指法院在對某一案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判決後,不得針對此案再次進行起訴和審判。英美法係與之相對應的則是“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盡管“一事不再理”與“禁止雙重危險”在來源與適用範圍上不盡一致,但基於二者在保護被告人權利、維護裁判的既判力方麵所具有的價值一致性,一般對二者不做概念上的區分。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刑事被告人的重要保護價值,現代許多國家將其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國內法律中加以認可和規定。不僅如此,包括《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等在內的區域性人權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性人權公約都對該原則進行了規定。不過上述國內法和國際法均將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地域效力局限於一國範圍之內,特別是198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對A.P.訴意大利一案進行審查後,明確提出:公約第14條第7款不保障在兩個或多個國家管轄範圍內的一事不再理,這個規定隻禁止對在某一特定國家內已判決的犯罪進行兩次審判。[1]然而隨著跨國犯罪的日益增長、域外管轄的擴張以及國際刑法的產生,國際刑事司法領域出現了多個主權國家之間以及主權國家與國際刑事審判機構之間對某些犯罪擁有並行管轄權(即管轄權競合)的情形。這種情形下的刑事被告人是否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保護就漸漸浮出水麵並獲得國際社會的極大關注。

[1] A.P.v.Italy,No.204/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