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序與正義

第五章 國際刑事法院的協商性司法模式——被告人認罪程序

與國內刑事司法製度相比,國際刑事司法在追究和懲罰國際犯罪,彰顯報應正義的同時,在重現曆史事件的真相、保護人權遭到嚴重踐踏的被害人、維護世界和平等恢複正義方麵,承擔了更多的責任和使命。這要求國際刑事審判機構在保障被告人獲得一係列訴訟權利的前提下,通過公開審判這種看得見的方式來追究國際犯罪主體的個人刑事責任。對於國際社會而言,公開審判承載著更多的宣示效應和警示作用。然而,建立在司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合作基礎上的協商性司法,通過省略或簡化公開審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國際刑事司法上述價值的實現。盡管如此,無論是成立於1993年的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包括1994年的盧旺達國際法庭),還是成立於2002年的國際刑事法院,都在不同程度上認可了協商性司法模式的存在。但是同樣作為審判國際犯罪的刑事司法機構,前南法庭和國際刑事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協商性司法模式:來自英美法係的有罪答辯製度以及混合兩大法係的被告人認罪程序。這種不同的選擇,絕非一種偶然現象。對其進行比較研究,有助於我們深入了解國際刑事司法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