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序與正義

二、前南法庭的有罪答辯程序

(一)《前南國際法庭規約》的早期規定

1993年,根據安理會的決議,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正式得以建立,其任務是審判自1991年以來在南斯拉夫發生的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和戰爭法以及慣例的戰爭罪行以及種族滅絕罪行和危害人類罪行。前南法庭適用的法律是《前南國際法庭規約》和《程序和證據規則》。從訴訟模式的角度來看,前南法庭早期的訴訟程序具有更多英美法係的特征,這主要是因為前南法庭的規約和規則是由普通法係的律師起草的。[1]但是,對於有罪答辯問題,《前南法庭規約》起初的態度非常模糊,根據該規約第20條第2款的規定:“審判分庭應當宣讀起訴書,核實被告人的各項權利均得到尊重,確認被告人理解指控,指示被告人作出答辯,然後確定審判日期。”從本條規定來看,被告人有權選擇作有罪答辯或者無罪答辯,但是對於被告人作有罪答辯應符合什麽條件,是否允許檢察官與被告人進行協商、作出有罪答辯之後案件該如何處理等一係列的問題均缺乏相應的規定,而《程序和證據規則》對此問題也無進一步規定。這種模糊的規定在1996年以前並沒有在實踐中引起混亂,因為此前沒有被告人做有罪答辯。

(二)埃爾戴莫維奇(Erdemovic)案與前南法庭《程序和證據規則》第62條 第一個在前南法庭作有罪答辯的被告人是埃爾戴莫維奇,他於1996年5月被指控在位於Palicia附近的一個農場針對波斯尼亞穆斯林人實施了危害人類罪和違反戰爭法的罪行。作為波斯尼亞-塞爾維亞武裝的一名軍人,埃爾戴莫維奇被控對從斯雷布雷尼察用汽車運送到農場的幾百名穆斯林人進行了屠殺。[2]在初次到庭程序中,埃爾戴莫維奇對危害人類罪指控作了有罪答辯,隨後被法庭判處10年監禁。埃爾戴莫維奇針對法庭的判決提起了上訴,尋求減輕對他的刑罰,聲稱初審法庭沒有考慮他在受到壓力的情況下實施謀殺行為。上訴法庭則以“《規約》沒有將上訴的範圍限製在當事人請求的範圍之內”,因此對埃爾戴莫維奇的有罪答辯也進行了審查,並以4∶1的投票結果最終認定埃爾戴莫維奇不明白危害人類罪和違反戰爭法犯罪的區別,其有罪答辯沒有經過充分告知,並要求初審法庭給予埃爾戴莫維奇重新作出答辯的機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