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缺席審判是指被告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審判。[1]在現代刑事司法中,缺席審判顯然與被告人審判時的在場權這一基本權利之間存在著衝突,理應被嚴格禁止。然而,無論是采行英美法係對抗製訴訟的國家還是采行大陸法係職權主義調查式訴訟的國家,都不同程度地認可刑事司法中缺席審判的合法存在。甚至是審判最嚴重的國際犯罪的各國際刑事審判機構,也均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對缺席審判這種司法方式予以認可。缺席審判究竟是否違背正當程序原則和法治原則?其存在對於審判國際犯罪究竟有何獨特的價值和意義?在被告人在場權這一國際人權法明確予以保護的基本權利之下,缺席審判能否被正當化,如何才能實現其正當化?這一係列問題是包括國際刑事法院在內的各國際刑事審判機構在製定各自的程序規則時,在各成員國中引起激烈爭論的內容之一。時至今日,各刑事審判機構的程序規則紛紛出籠,但這種爭議並沒有就此停止。對缺席審判及其爭議的考察,對於深入理解國際刑事司法程序的混合性和複雜性,具有非常典型的樣本意義。
[1] Blacks Law Dictionary,9th Edition,Bryan A.Garner,editor in ch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