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序與正義

二、國際刑事司法中缺席審判的實際考察

各國的缺席審判製度和實踐對國際刑事司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紐倫堡軍事法庭和遠東軍事法庭對缺席審判的不加限製,到安理會設置的前南法庭和盧旺達法庭對缺席審判的立法缺失和實踐運用,再到國際刑事法院設立之初各國對此問題的爭論不休和《羅馬規約》最終有關被告人在場的強製性規定和極其有限的例外,缺席審判在國際刑事司法中發揮作用的空間呈逐漸縮小的趨勢。但是2007年聯合國安理會設立的黎巴嫩特別法庭卻逆向行之,將缺席審判的適用情形擴大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同時又給被告人以相應的程序保障。這些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使得缺席審判在國際刑事司法中的定位頗為模糊。

(一)國際軍事法庭對缺席審判問題的立法與司法實踐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美、英、蘇、中等戰勝國設立的紐倫堡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旨在以公正、迅速的程序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戰爭罪犯進行審判,以追究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在起草紐倫堡軍事法庭憲章時,雖然希特勒已經於1945年4月30日自殺身亡,但當時在尚未確認這一消息的情況下,美國代表提出應設立缺席審判程序以對潛逃的希特勒進行審判並且在他被逮捕之時立即執行判決所確定的刑罰。缺席審判的條款並未受到來自蘇聯、英國等代表的質疑,相反他們隻是對該條款的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最終英國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被倫敦會議所采納,並成為《紐倫堡軍事法庭憲章》第12條,即“法庭有權對被指控犯有本憲章第六條規定的犯罪(即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之被告人進行缺席審判,如果法庭無法找到被告人,或者如果法庭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情況下基於任何理由決定對被告人缺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