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序與正義

第七章 被害人訴訟程序參與權的理論與實踐

允許國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參加刑事訴訟程序,並且在訴訟中享有實質性參與的權利,不僅是國際刑事法院回應被害人權利運動、貫徹有關刑事被害人保護的國際公約、追求國際刑事司法恢複正義目的的結果,而且是國際刑事法院與其他國際刑事審判機構,包括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最大區別之處。為了加強對刑事被害人基本人權的保護,緩解或減輕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身體、精神、物質等方麵的傷害和痛苦,避免刑事司法程序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羅馬規約》不僅建立了專門保護被害人和證人的機構,[1]強化檢察官在調查、起訴期間的保密義務,[2]確立被害人獲得賠償製度,[3]而且在國際刑事司法曆史上第一次允許被害人以非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意見和關注。[4]國際刑事法院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對被害人訴訟程序參與權的確立,有其堅實的理念基礎和訴訟模式基礎,但允許被害人參與訴訟,必然會引起傳統的控、辯、審三方格局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訴訟各方關係的複雜化,特別是與刑事被告人獲得公正、公平審判的權利之間出現一定的緊張和衝突。如何協調訴訟各方的關係,平衡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的權利,實現國際刑事司法正義,則不僅是國際刑事法院麵臨的一個重大理論問題,也是其在立法與司法中無法回避,必須要解決的一個重大實踐問題。

[1] 《羅馬規約》第43條第(六)款。

[2] 《羅馬規約》第68條第(五)款。

[3] 《羅馬規約》第75條。

[4] 《羅馬規約》第68條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