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訴訟程序,是國際刑事法院(ICC)在調查和審理包括危害人類罪、戰爭罪、種族滅絕罪等國際犯罪時,所遵循的一係列訴訟原則、訴訟製度、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的總稱。與各國國內的刑事訴訟程序相比,國際刑事法院訴訟程序是一個新生兒,其產生迄今不過十年的時間,正式運轉不過六年時間[1],審判程序開始運行不過四年時間[2],而第一個定罪判決的誕生距今僅僅十個月[3]。盡管生效和運行的時間很短,國際刑事法院的訴訟程序仍然引起了世人的矚目,這不僅因為國際刑事法院是第一個常設性國際刑事審判機構,而且也因為其訴訟程序自身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對於國際社會而言,國際刑事法院的產生意味著世界上多了一個捍衛人權、實現正義的有力武器;對於法學研究者,尤其是訴訟法學研究者而言,國際刑事法院訴訟程序的運行意味著學術上多了一個可供檢視和探討的研究樣本。
[1] 2006年3月20日,國際刑事法院第一案的嫌疑人盧班加·戴伊洛參加“首次出庭聆訊”,這是國際刑事法院第一次有被告到庭,可以視為國際刑事法院的訴訟程序正式啟動。
[2] 2009年1月26日,國際刑事法院第一審判分庭對檢察官訴盧班加·戴伊洛案件正式開庭審理。
[3] 2012年3月14日,國際刑事法院第一審判分庭判決宣告盧班加·戴伊洛因征募和使用兒童兵而犯了戰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