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序與正義

三、被害人訴訟程序參與權的司法實踐Ⅰ——被害人在情勢調查階段的訴訟參與權

盡管民主剛果情勢不是國際刑事法院自成立之後受理的第一起情勢,但由於民主剛果情勢中的托馬斯·盧班加·迪伊洛(Thomas Lubanga Dyilo)是第一個被移交到國際刑事法院的犯罪嫌疑人,檢察官訴托馬斯·盧班加·迪伊洛案是第一起進入國際刑事法院訴訟程序的案件,因而民主剛果情勢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第一案。無論是在民主剛果情勢還是在托馬斯·盧班加·迪伊洛案件中,國際刑事法院的預審分庭和審判分庭遇到的所有問題都是全新的,其所作的裁判也都是具有開創性的,特別是對被害人程序參與權這個問題而言。由於前南法庭和盧旺達法庭沒有賦予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更沒有針對類似問題作出過裁判,故2006年1月7日,國際刑事法院第一預審分庭的三名法官針對民主剛果情勢中的六名被害人申請參與程序問題所作出的裁判,是國際刑事司法曆史上第一份關於被害人參與程序問題的裁判。2005年7月14日,書記官處收到了來自民主剛果情勢的六名被害人和一名法律代理人參與訴訟的申請,在申請表中,六名被害人均表示“希望參加調查、審判和量刑程序,行使《羅馬規約》、《程序和證據規則》、《法庭規則》中所規定的所有有關被害人的權利”,同時法律代理人也提出“要求法庭賦予六名申請人以程序中的被害人身份,並允許他們在其後剛果情勢中的所有程序中提出意見和關注”。根據上述申請,預審分庭將本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歸納為兩個方麵:第一,《羅馬規約》等成文規定是否賦予了被害人在情勢調查階段參與程序的權利?第二,目前的被害人是否具有參與訴訟程序的身份?

(一)關於被害人能否參與情勢調查階段問題

對於被害人提出的參與程序申請,被告方的辯護律師沒有提出異議,但是檢察官提出了有關適用《羅馬規約》第68條第3款的不同意見:第一,嚴格地講,在情勢調查階段,不存在第68條第3款所規定的“訴訟”。從上下文來看,第68條位於《羅馬規約》第六編“審判”的條目之下,不應涉及審判之外的訴訟程序。同時《程序和證據規則》第92條第2、3款僅規定了應將檢察官不開始調查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和舉行確認指控聽訊的決定通知被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以使其能夠申請參加訴訟程序,也意味著被害人隻能參加與此有關的程序,而不是所有的程序。第二,被害人參加調查階段是不適當的。第三,申請人並未表明在情勢調查階段其利益受到影響。[1]針對檢察官的異議,預審分庭認為需要解決三個問題:第一,《羅馬規約》第68條第3款規定的“訴訟”,是否存在於調查階段?第二,在情勢調查階段申請參加程序的條件是什麽?第三,被害人在調查階段參與訴訟的方式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