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序與正義

五、被害人訴訟程序參與權的司法實踐Ⅲ——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的訴訟參與權

隨著預審分庭確認指控裁決的作出,國際刑事法院的訴訟程序將走入正式的審判程序。由於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由法庭逐階段加以確認和解決,預審分庭在審前程序中作出的關於確認被害人身份和賦予被害人權利的裁決對審判庭並沒有預決效力。在審判階段重新審查被害人的身份和權利,是審判分庭在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之前必須要加以解決的問題。正是基於這一原因,國際刑事法院第一個交付審判的案件即檢察官訴盧班加·迪伊洛案,自然也就成為審判分庭解決被害人在審判階段訴訟參與權的第一案。2007年6月5日,院長會議決定:第一預審分庭把盧班加案的全部訴訟記錄包括確認指控裁決、決定交付審判裁決等移交第一審判分庭,[1]意味著該案正式進入審判程序。 2007年10月29日和30日,第一審判分庭召開了關於確認訴訟地位的聽訊會,檢察官、辯護方、被害人及其法律代理人、被害人公共律師辦公室就被害人在審判階段參與訴訟問題分別發表了各自的意見。2008年1月18日,第一審判分庭就允許被害人在審判階段參加訴訟的標準、被害人參與訴訟的角色、被害人共同代理以及其他有關事項作出了裁決。[2]

(一)訴訟各方對被害人參與審判程序的意見

盧班加案件的訴訟各方,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律代理人、辯護方、檢察官等,在被害人參與程序的一些重要問題上存在著較大的分歧,這些分歧主要體現在各方對審判與賠償程序的關係,被害人的舉證、質證權是否應限於賠償程序或者賠償問題,被害人有沒有事先了解控辯雙方證據的權利,被害人在法庭上的意見能否涉及被告人罪與非罪的問題,參與訴訟的被害人是否包括犯罪的間接被害人,被害人身份能否對控辯雙方保密等。

被害人的法律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見:(1)被害人參與訴訟的利益是多元的,包括獲得賠償、表達意見和關注、確證事實、保護訴訟中的個人尊嚴、確保獲得被害人地位的承認等。(2)被害人參加訴訟的程度和方式取決於法庭是否決定將賠償聽訊作為審判的一部分或者審判後的獨立程序。如果賠償是審判的一部分,被害人就應當有廣泛的詢問證人的權利,而且每當聽訊中的問題或者證據涉及賠償問題的時候,都應當準許被害人介入,被害人也有權作為當事人在審判中提交證明受到犯罪侵害和造成損害結果的證據。(3)應將允許被害人參加所有聽訊作為一般原則,不允許參加為例外,並且逐案審查決定。將被害人一概排除在不公開程序之外沒有法律製度上的依據。此外,被害人還有權在必要的情況下(比如涉及保護措施)請求法庭舉行單方聽訊。(4)被害人不應僅被允許對法庭上的事項作出回應,他們也應該有權啟動對某一事項的審查程序、提交證據、提出問題。被害人應當有權回應任何提議、解釋法庭自行提出的任何事項。被害人的法律代理人應當各自有一個小時的開場陳述和總結陳述的時間。(5)被害人應有權在法庭授權的情況下尋找機會提交與證人證言有關的文件,詢問證人和被告人,他們也有權了解證人名單(包括雙方專家證人的名單)以及證人的證詞,以確定是否與他們的利益相關。(6)被害人應有權被允許就證據的可采性和相關性發表意見,特別是在這些證據與賠償有關的時候。(7)不能因為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而削減被害人的權利,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應大體上符合國際人權標準。(8)保護措施應當在被害人提出申請之時提供,申請人介入訴訟的時間應當是申請書完成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