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序與正義

一、美國法上對質權與傳聞證據規則關係考察

對質權與傳聞證據規則在英美法係國家的存在,與當事人主義對抗製的訴訟模式和陪審團審判製度密不可分。對質權是實現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重要保障,傳聞證據規則則旨在防止由業餘人士組成的陪審團受到不可靠的證據影響而產生偏見。雖然對質權和傳聞證據規則在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上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但由於傳聞證據規則例外的廣泛存在導致二者在刑事審判中產生矛盾:如果某一個不利於被告人的證人證言,恰恰屬於某項傳聞例外,依傳聞證據規則具有可采性,一旦采納無異於剝奪了被告人的對質權。此時,是尊重被告人的憲法權利,還是維護古老的證據規則,對於每一個遇到此情況的法官而言都是一種兩難選擇。正是這樣一種困境的存在,促使司法者在實踐中不得不考慮和解決二者的關係。

在美國的判例法上,對質權與傳聞證據規則的關係經曆了三個主要階段:含混期、一致期和分離期。含混期是指1980年羅伯特案以前的較長一段時期,在這段時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係列判例對對質權與傳聞證據規則的關係進行了探討,但由於前後態度並不完全一致,沒能在這一問題上形成明確、統一的界定。一致期是指1980年的羅伯特案至2004年的克勞福德案之間的時期,在這個時期聯邦最高法院建立了對質權與傳聞證據規則的聯姻關係,對於證人的庭外陳述,如其屬於具有可靠性的傳聞例外,即使被告人沒有與證人對質的機會,也允許采納這一陳述。分離期是指2004年的克勞福德案之後直至今日,聯邦最高法院在對質權和傳聞證據規則之間劃清了界限,明確了即使證人的庭外陳述屬於傳聞例外,具有可靠性,但如果沒有給被告人對質的機會,則必須加以排除。

(一)對質權與傳聞證據規則關係的含混期(1980年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