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序與正義

二、職權主義色彩濃厚的審前程序:沒有對抗的控辯平衡

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前程序主要由檢察官的調查程序、預審分庭發出逮捕令或出庭傳票程序、在法院提起的初步程序以及審前確認指控程序組成。在這些程序中,檢察官和預審分庭作為程序主體,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相對而言被調查人及其律師的作用比較消極,除了參加預審分庭舉行的初次到庭程序和確認指控程序之外,幾乎處於被調查的消極地位,僅享有一些維護自身安全和自由的防禦性權利,控辯雙方基本上不存在對抗,這導致整個審前程序都呈現出一種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但是,這種職權主義的審前訴訟結構並非自上而下的單向追究模式,而是通過強化檢察官的客觀義務和預審分庭的消極中立及積極中立角色,達成控辯雙方之間的一種無對抗平衡。

(一)檢察官在審前程序中的客觀義務及其職責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對案件開展的調查程序類似於國內刑事訴訟中的偵查程序。從類型上來看,與英美當事人主義訴訟和大陸職權主義訴訟相對應的偵查模式分別為雙軌製偵查模式和單軌製偵查模式。雙軌製偵查模式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前都可以去調查案情和收集證據,雙方在理論上具有平等的調查權利。為彌補偵查能力的先天不足,辯護方可以聘請私人偵探或者鑒定專家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並收集證據。單軌製偵查模式是指偵查權由國家機關所壟斷,民間機構和人員不得進行偵查活動,負責對案件進行偵查的機關或人員負有全麵查清事實的客觀義務,既要收集證明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收集證明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由於沒有自己的警察力量,加上國際犯罪調查的特殊性(需要到主權國家進行證據和事實的調查活動),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前調查是由檢察官來完成的,采單軌製的偵查模式。根據《羅馬規約》第54條的規定,檢察官應當:“(1)為查明真相,調查一切有關的事實和證據,以評估是否存在本規約規定的刑事責任。進行調查時,應同等調查證明有罪和證明無罪的情節;(2)采取適當措施,確保有效地對本院管轄權內的犯罪進行調查和起訴。進行調查時,應尊重被害人和證人的利益和個人情況,包括年齡、性別、健康狀況,並應考慮犯罪的性質,特別是在涉及性暴力、性別暴力或對兒童的暴力的犯罪方麵;(3)充分尊重本規約規定的個人權利。”依據上述規定,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在審前調查階段很顯然不是一個單純的控訴方角色,而是一個承擔著客觀義務的中立的調查者,其不僅要全麵收集證據,而且還負有保護被害人、證人以及被調查人權利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