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序與正義

三、“混合式”的審判程序:控辯對抗、被害人參與與法官職權相結合

根據《羅馬規約》的規定,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判程序分為簡易的被告人認罪程序和普通審判程序兩類。被告人認罪程序建立在控辯雙方合作的基礎上,同時賦予法官在審查被告人認罪條件和證據的基礎上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裁判,從而簡化庭審程序,緩解國際刑事法院因案件訴訟周期過長而導致的低效率,從總體上達到節約司法資源、提高案件處理能力的效果。國際刑事法院的認罪程序吸收了英美法係的有罪答辯製度和大陸法係的被告人庭內供認程序,具有明顯的混合性特征。由於本書對此有專門章節進行論述,此處不予贅述。普通審判程序則在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基礎上,吸收了被害人對訴訟程序的參與,同時賦予法官在案件事實調查方麵的職權作用,從而使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判程序既不同於當事人主義對抗製,也不同於職權主義調查式,同時與意大利、日本、俄羅斯的混合式審判模式也有區別。

(一)控辯雙方在審判中的平等對抗

與審前程序中的檢察官和被調查人之間的關係不同:在審判程序中,檢察官不再是承擔客觀責任的中立調查者,而是負有舉證責任的控方當事人,被告人也不再是審前消極接受檢察官和預審分庭調查的被調查者,而是擁有一係列積極訴訟權利的辯方當事人,《羅馬規約》第67條對被告人在審判中的律師幫助權、在場權、對證人的對質權、沉默權、辯護權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而言,為平衡控辯雙方天然失衡的力量對比,《羅馬規約》與《程序和證據規則》通過審前的證據披露製度、辯護律師和法律援助製度、證人出庭作證製度,努力實現控辯雙方的武裝平等、機會對等,從而為法庭上的雙方平等對抗提供了條件。

辯護方在審前了解控方證據,是雙方在法庭上實現平等對抗的前提。兩大法係通過不同的製度設計來實現雙方的武裝平等:英美法係國家通過審前證據展示製度,使辯護方充分了解控方所掌握的證據,而大陸法係國家則通過賦予辯護方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的方式來保障其證據先悉權。兩大法係之所以采取不同的製度來實現辯護方審前對控方證據的了解,主要原因在於起訴移送製度的不同:英美法係普遍采行起訴狀一本主義,為確保裁判者在審判中保持客觀、中立立場,防止其因為開庭審理之前接觸案件的實質證據而影響其心證,檢察官隻能向法庭移交明確記載訴因的起訴狀,不能移交證據材料。因此,辯護方隻能通過審前專門的證據展示程序來了解控方證據,同時將自己掌握的有關證據展示給控訴方。大陸法係則普遍采行起訴材料全案移送製度,檢察官在起訴時必須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給審判法院,以便使法院審查起訴是否有充分的根據。辯護方有權到法院查閱全部案卷材料,以充分地準備辯護。《羅馬規約》沒有明確規定國際刑事法院采行的起訴移送製度,但根據預審分庭與審判分庭的分工,以及《程序和證據規則》第131條有關預審分庭應將訴訟記錄交給書記官長的規定,國際刑事法院采行了類似於英美法係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或預審分庭並不在審前向審判庭移送案卷材料和訴訟記錄。與此相適應,《程序和證據規則》第76~84條對證據披露製度進行了規定,要求檢察官向辯護方提供打算傳喚出庭作控方證人的名單及其陳述副本、辯護方有權查閱檢察官所掌握的任何證據材料,同時辯護方也有義務將不在犯罪現場、排除刑事責任抗辯的理由和證據通知給檢察官。同時《程序和證據規則》第131條第2款規定檢察官、辯護方、訴訟參與國代表以及參與訴訟的被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有權到書記官處查閱預審分庭移交的訴訟記錄。通過這樣的證據披露程序和訴訟記錄查閱程序,控辯雙方,特別是辯護方可以在審前充分了解對方的證據材料,這為法庭上的雙方平等對抗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