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程序
兩大法係雖然都存在著刑事上訴製度,但基於訴訟模式和理念的差異,二者的上訴製度又存在較大區別:英美的當事人主義對抗製訴訟采行陪審團審判製度,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充分平等對抗、對證人的交叉詢問以及陪審團對雙方質證的直接聽取,強化了一審程序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功能。經陪審團認定的案件事實,控辯雙方均不能提起上訴,而隻能對一審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啟動上級法院的事後審查。大陸法係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強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職權作用,缺乏當事人的積極參與和對抗,庭審具有形式化的特點,很難起到在案件事實認定上的一審終局作用,一審法官對事實和證據的心證需要在二審程序中接受上級法院的審查,這決定了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和證據問題進行進一步的審查判斷,從而形成了大陸法係的複審製上訴程序。從上訴提起主體來看,由於英美法係重視對被告人權利的保障,強調上訴程序的救濟性,被告人一方享有廣泛的上訴權,原則上不允許控訴方提起上訴;大陸法係追求實體真實,強調上訴程序的監督性,控辯雙方都有權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不僅可以提起不利於被告人的上訴,也可以提起有利於被告人的上訴。然而基於對被告人上訴權的基本保障要求,兩大法係均確立了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即對於僅被告一方提起的上訴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國際刑事法院的上訴程序根據上訴對象不同可以分為針對實體裁判(即無罪或有罪判決或判刑)的上訴和針對程序性裁判的即時上訴。其中針對實體裁判的上訴程序采取了類似於大陸法係的複審製上訴程序,在上訴主體、上訴理由以及上訴審查範圍上規定的都比較寬泛,上訴分庭既審理事實問題又審理法律問題。而針對程序性裁判的即時上訴程序則是國際刑事法院頗具特色的程序之一,對於預審分庭和審判分庭在訴訟過程中就案件的管轄和可受理性問題、羈押或釋放嫌疑人或被告人問題、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問題等一係列與定罪量刑無直接關係的訴訟程序問題所作出的裁判,允許當事人即時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即時進行審查,以便於當事人及時獲得救濟,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