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經》第一章中,老子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之言,並非僅僅針對“兩個世界”的問題,同時也揭示出中國傳統哲學本體論中的“可道”與“常道”兩重形態的問題,即對“可道”之道的認識,是確定一個可以顯現(具有對象、現象和規律)的本體世界理論形態(“可道”形態),而對恒常不變的“常道”世界的認識,又同時產生出“常道”形態。由此可見,老子在此實質上劃分出“可道”和“常道”的兩重本體論形態。
以存在形態為指向,老子的“可道”形態與“常道”形態相聯係,但首先表現為一個獨立存在的形態。莊子把“道”分為“人道”與“天道”[1];漢代河上公的《老子章句》釋“可道”為“經術政教之道”,“常道”為“自然長生之道”[2];陳柱也把“道”分為“人事之道”與“道之本體”,並認為:“老子所謂道有二義焉:一是本體之道,一是人事之道。”[3]可見,學者們已經自覺意識到老子“可道”作為一個相對獨立形態的可能性,並試圖把握其特定的內涵。
但解釋“可道”為“人道”、“經術政教之道”或“人事之道”,似乎僅凸顯了其現實社會層麵的具體內容,而忽視了自然現象、一般規律等更廣闊視野上的基本內容。從字義上看,“可道”之“可”,具有多重含義,既能解釋為“可以”,也可解釋為“可能”,前者是從人的可認識、可把握意義上表示存在的確定性、必然性;後者是從人的可因循、可預見意義上指存在的規律性、可能性,也就是說,從本體論視域看,“可道”既指事物存在的確定性、必然性,也指向此確定性、必然性之所以發生的規律性和可能性問題。
從表示事物存在的確定性、必然性方麵看,“可道”之道首先表現為有形有象、在存在中被給予的規定性(人、物或事),其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具有“名”的規定。蘇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