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傳統哲學本體論中,由於“常道”的內涵表現為“虛極”或“太虛”,這一本體規定使得對“常道”的探討呈現出與“可道”完全不同的特征。在“可道”形態中的“名實之辯”或“有無之辯”,在“常道”形態中是不存在的;與“可道”本體論形態的實在性(實存性)、有限性(局限性)、超越性(創造性)等特征相比,“常道”形態也呈現出與之完全不同的特征。
具體而言,中國傳統哲學本體論中的“常道”形態,根本上並不表現出“可道”形態的特征。“常道”的本體論形態不僅不是邏輯性的,而且也不是知識論的。因為從根本上看,“常道”的本體論形態最終不能夠從邏輯性、知識論形態中獲得規定。那麽,“常道”本體的絕對性、終極性、無限性等特征,又是如何取得其自身的規定性呢?“常道”的本體論形態又如何與之相聯係從而表現出自身的特征呢?這都是有待回答的重要問題。
從認識的一般角度看,對一個存在對象的認識隻能夠從經驗開始並限製於“可道”世界或經驗世界。而對於“常道”世界而言,由於其凸顯出無規定性、不可知性、絕對性、無限性等特征,顯然已經割斷了對“常道”在經驗世界認識方麵的可能性,老子所謂“微妙玄通,深不可識”[1]、《淮南子》所謂“高不可際,深不可測”[2]等,無疑就是針對“常道”本體不可認識這一特點而言的。
但是,主體不可認識“常道”並非意味著把“常道”絕對地排除在主體之外。在中國傳統哲學家看來,“常道”本體的存在或者說“常道”的本質並不是脫離於主體的探尋和發現之外的自在之物;相反,“常道”正是主體探尋、發現的最終存在。也就是說,對於“常道”的發現,是不可能脫離主體性存在的。老子指出:“從事於道者同於道。”[3]這裏的“從事”就是指主體探尋、發現的活動;“同於”是指相等、相同之義。就是說,主體對“常道”探尋、發現之後就會等同於“常道”本身,這明顯是把對“常道”的發現與主體活動聯係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