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海運行政法

第三章 海上行政執法主體

第一節 主要航運國家(地區)的海上行政執法主體

隨著科技的發展及人類利用海洋活動的日益增多,海洋產業部門也相應增加,形成了諸多的產業部門。與產業部門的增加相適應,各國的海洋管理也在不斷加強。國家實施海洋管理必須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形成一定形式的海洋管理體製。各國海洋資源狀況及政治體製等方麵的差異,使得其海洋管理體製不完全相同。世界上一些海洋強國的海洋行政管理體製,是其多年實踐經驗的積累,可供我們參考借鑒。總體上講,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正式生效後,各國管轄海域範圍擴大,權益內容有所增加。為了維護自己的海洋權益,各國紛紛加強海上執法力量建設,強化海洋行政執法管理,提高執法效能。海上執法是現代海洋管理的一個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海洋管理能力的一項重要體現。由於各國國情不同,曆史不同,地理位置不同,海上執法力量的體製、職能、隸屬關係等也各不相同。

一、美國海上行政執法主體

(一)美國海岸警備隊概況

美國海上行政執法主體是海岸警備隊(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是一支具備執行多種任務能力的海上武裝執法力量。它參與海事法製定和修改工作,進行海員援助以及海上搜索和救援活動等職責。其使命是保護公眾、環境、美國的經濟利益和任何海區,包括國際水域、美國海岸、港口和內河航道的安全利益。

其在國土安全、執法、搜索和救援、海洋環境汙染反應以及河流維護、國際海岸和近海助航方麵發揮著廣泛和重要的作用,號稱是美國最古老的連續航行服務隊。截至2006年,美國海岸警備隊擁有各類人員123000人,其中現役人員40000人,文職人員6 200人,後備役人員9 600人,輔助人員34 200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