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施海洋管理必須設置相應的機構,形成一定形式的海洋管理體製。近年來,海上活動的船舶、平台日益增多,周邊國家侵犯我國海洋權益的活動時有發生,海洋權益鬥爭日趨激烈。維護海洋權益,保護海洋資源和環境的任務繁重。但我國在海上執法主體設置方麵仍存在著力量分散、多頭管理、布局不合理等諸多弊端。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後,國務院賦予國家海洋局管理“‘中國海監'隊伍,依法實施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的職責。1998年10月,中編辦批複成立中國海監總隊。1999年7月,中國海監總隊組建完成,這標誌著海監隊伍的建設與發展進入了全新的階段。同時,也合並並組建了國家海事局和漁業監察大隊等機構。
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漁業法》的規定,中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有國家海洋局、海事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其次,根據《海關法》和《武警法》等的規定,還包括海關、公安、環保等涉海部門,其各自設置了相應的執法隊伍。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漁業、環保、海洋等部門各自擁有本部門所屬的海上執法隊伍,分別擔負著海上治安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海上汙染防治、海上緝私和維護海洋權益、海域使用監督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麵的執法任務。
一、國家海洋局及其海上執法機構
(一)國家海洋局概況
新中國成立以後,海洋事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為了加強國家對海洋工作的領導,促進海洋事業更好地發展,1964年7月22日第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124次會議批準成立了國家海洋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專門負責海洋工作。國家海洋局成立之後,先後建立了北海、東海和南海分局。同時陸續建立了各種專業研究機構,積極開展各項海洋工作,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1998年機構改革後,將國家海洋局劃歸為國土資源部管理的國家局。成為負責監督管理海域使用和環境保護、依法維護海洋權益、組織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