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對於船舶進行前述的船舶檢驗外,還應對將要投入營運及已投入營運的船舶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製,其有效的控製方法之一就是船舶登記。通過登記來確定船舶的法律地位,同時公示並證明其實際狀況。
一、船舶登記的概念和種類
(一)船舶登記的概念
船舶登記是指國家主管機關應有關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船舶的實際狀況進行記載並簽發相應證明文書的行政行為。船舶登記製度是指一個國家製定或認可的以船舶登記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法律、法規等一係列法律規則的組合,是國家法律製度的組成部分。
(二)船舶登記機關
一般來說,取得國籍和所有權、設置抵押權或以光船租賃形式租入船舶後,均需到船舶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船舶登記機關必須是國家授權的機關。有的國家授權海事機關,有的國家授權海事機關和一般行政機關。我國國家授權的船舶登記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辦理船舶登記的機關為中華人民海事局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如《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船舶必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照。《船舶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現稱海事局)是船舶登記主管機關。
(三)船舶登記的分類
船舶登記的做法自從1660年英國起源以來,各國在漫長的管理和實踐中,逐步形成了多種船舶登記類型。主要有如下幾種分類方式。
1.所有權、國籍、抵押權及光船租賃登記
按照登記船舶的權利劃分,可以分為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國籍登記、船舶抵押權登記及光船租賃登記。
(1)船舶所有權登記。所有權是指船舶登記機關應船舶所有權人的申請,經審查依法授予船舶所有權證書的行政行為。所有權屬於絕對權,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通過船舶所有權登記以示明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權關係,經過登記,即對所有人以外的人產生法律效力。船舶所有分為一人所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情況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權登記是其他登記的基礎,其後的登記都在此基礎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