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船舶的航行安全,世界各國除對船舶的技術條件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控製外,還對船員的資格進行嚴格的限定和管理。限定和管理的主要辦法之一就是實行船員考試製度,經考試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職務證書。這種管理製度屬於行政許可種類的認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持有合格職務證書的船員,才準許在船上工作及擔任相應的職務。《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1978STCW)自生效以來,我國根據該公約,陸續製定了《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1997年11月5日實施2004年修訂)、《內河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1993年1月1日實施)、《船員培訓管理規則》(1997年10月30日實施)等規章,對我國船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及證件管理工作進行規範。2007年的《船員條例》和《船員注冊管理規定》對船員資格管理作出了全麵的規定,根據條例的規定,船員資格的管理包括安全培訓、注冊登記和適任證書的管理。
一、船員基本安全專業培訓的管理
水上運輸有其鮮明的行業特點,如航程時間較長、運量大、船貨價值較高、運輸環節多、風險較大等,這就對船員提出了較高的素質要求。因而,世界各海運國家及國際海事組織等曆來對船員的培訓問題十分重視。此外,由於航海科學技術迅速發展,船舶及儀器設備日益趨於現代化,從而要求船員不斷更新知識和技能。鑒於此,國際海事組織及世界各國海運主管機構均對船員培訓從法律上加以規範,船員培訓已成為保證船舶始終配有合格船員的根本措施。
關於船員專業技能的要求。依照條例規定申請船員注冊的公民應參加船員教育和培訓機構組織的“船員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評估合格,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