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海運行政法

第三節 船員紀律管理

隨著通信技術手段的發展,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對船舶的控製和有關部門對船舶的監管,在範圍、程度、時效上不斷地克服著江河湖海的“距離”限製,但沒有改變也不會改變:(1)船舶的水上流動性。(2)船員直接地最終地操縱、控製和管理船舶。(3)船長負責船舶的管理和駕駛。(4)船上勞動組織是由船長指揮、監督的、多部門多層次、有組織有紀律、分工協作的船上所有任職人員組成的[1]。在日本船員法學著作中,甚至形象地將船上的勞動組織稱為“船舶共同體”。

許多水上交通事故、汙染事故、事故隱患和險情的直接原因,就是船員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其應盡的職責。正是由於船員海上勞動的上述特征,各國都以法律明確規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盡的職責,並且規定了較嚴厲的處罰措施——刑罰。我國《船員條例》的頒布也改變了此前幾乎由層次較低的規範性文件、企業紀律的形式規定船員職責的狀況。

一、船長的職責

(一)船長的義務

船長是指依法取得船員資格,取得適任證書並受船舶所有人雇傭或聘用,主管船上的行政和技術事務的人,船長是船上的最高指揮者,具有特殊的職責和權限。

1.備齊證書

船舶的技術密集性,財產額巨大性及活動範圍的國際性都要求船舶必須配備一係列的證書方準航行。這些證書是證明船員的國別、所有權、技術狀態等的有效文件,備齊並管理這些證書是船長的一項重要責任。船長保證船舶攜帶船舶登記、檢驗、安全、防汙、衛生、口岸查驗等證書,船舶載運客貨文件、應急計劃、保安計劃、各類日誌和記錄簿等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保證船員攜帶職業身份、國籍、適任資格、健康、就業許可等證件。這些證件、文書和資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公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