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航運管理法概述
2001年,聯合國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了“21世紀是海洋世紀”。今後10年甚至50年內,國際海洋形勢將發生較大的變化。海洋經濟正在並將繼續成為全球經濟新的增長點。發展前景看好的世界四大海洋支柱產業已經形成,即海洋石油工業、濱海旅遊業、現代海洋漁業、海洋交通運輸業。加海洋發展報告在海上交通運輸業中國際海上運輸又占有重要地位,國際貨運的90%以上通過海上運輸完成。2007年中國港口集裝箱吞吐量首次突破1億標準箱,為1.14億標準箱,2008年中國港口集裝箱吞吐量達到1.3億標準箱,連續六年位居世界第一。[1]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海洋經濟也得到了迅速發展,“九五”期間,海洋產業增加值增長速度為年均15.7%。其中海洋交通貨物運輸量持續穩定增加,占海洋經濟總產值比重位居第二,為18%。“十五”期間,我國海洋經濟以年均11.1%,始終高於同期國民經濟發展的速度快速穩定增長,累計實現總產值達57499億元,比“九五”期間翻了一番。海洋交通運輸業繼續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沿海港口吞吐能力不斷增強。2010年我國海洋生產總值超過3.8萬億元,占到GDP近一成;海洋經濟已經高度滲透國民經濟體係,涉及20個門類;主要海洋產業在世界舉足輕重,海鹽產量、港口貨物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連續多年居世界首位。2010年海洋油氣產量首次超過5000萬噸,跨入海洋油氣生產大國的行列;全國造船完工量、新接訂單量和手持訂單量三項指標均位居世界第一。除此之外,2010年我國涉海就業人口已達3350萬,這意味著沿海地區每10個人中有一個是涉海就業人員。[2]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已逐漸認識到以法律手段管理航運業的重要性,在立法方麵,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先後製定和發布了一係列的法規、規章,如《國際海上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國際班輪運輸管理規定》、《國際船舶代理管理規定》。其中前一項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後三項為交通部頒布的行政規章。在我國國際航運業的迅速發展及加入WTO的新局勢下,上述立法狀況已不適應國際航運業發展的需要,為規範國際海上運輸活動,履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維護國際海運市場秩序,保障國際海上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務院於2001年12月5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海運條例》)。《海運條例》是對我國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業作出全麵規範的行政法規,是在總結我國國際海運管理實踐的基礎上,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係的原則製定的,同時參考和借鑒了國際航運慣例和外國的航運立法實踐,適應我國航運市場發展的需要,符合我國加入WTO後海運業改革開放的要求。因此,《海運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建立全國統一、競爭公平、規範有序的國際海運市場,對我國國際海運管理走向規範化、法製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