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海運行政法

第三節 國際航運管理法02

2.設立條件

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或國際海運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2)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倉庫設施(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車輛、裝卸機械、堆場、集裝箱檢查設備、設施(國際海運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

(3)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業務的經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設立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或者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國際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應當通過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1)申請書;(2)可行性分析報告;(3)合資或者合營協議;(4)投資者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完整齊備的上述材料後,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及意見轉報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應當在收到轉報的上述材料和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予以登記,並發給相應的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持交通運輸部批準文件,按照國家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到商務部辦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取得相應的批準文件後,向交通運輸部辦理登記,換領《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資格登記證》。

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者、國際集裝箱站與堆場業者,須持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資格登記證明文件,向監管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存放海關監管貨物或者集裝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