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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內航運管理法

一、國內航運管理法概述

(一)水路運輸的概念與分類

國內航運在我國的國內立法上稱為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人類利用船舶等水運工具,通過通航水域將貨物和乘客安全、及時進行位移的活動。水路運輸經營按照經營船舶的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運輸和散裝**危險品船運輸,散裝**危險品船運輸分為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和油船(含瀝青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遊客船)運輸、客滾船(含車客渡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運輸和高速客船運輸。

按運輸是否發生費用結算,分為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營業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服務,發生各種方式運費結算的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包括使用常規運輸票據結算以及將運輸費用計入貨價內的運銷結合、產運銷結合、取送貨製度以及承包工程單位的原材料自運等各種結算方式的運輸業務在內;非營業性運輸是指為本單位或者本身服務,不發生各種方式運費結算的運輸。水路運輸法規範的主要是營業性運輸,而營業性運輸又包括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從事的運輸。

我國有著18000公裏的海岸線和14000公裏的島岸線,水路運輸對於經濟的發展和文化生活的繁榮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水路運輸業得到了相應的發展,到2011年12月“內河、沿海、遠洋運輸船舶的平均噸位分別達到449載重噸、4754載重噸和25423載重噸,分別增長96%、118%和45%。沿海跨省運輸油船、化學品船和液化氣船的平均船齡為8.2年、6.8年和13.7年,分別下降了6.7年、5.9年和7.9年。”

(二)水路運輸管理法的概念

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已經頒布了一係列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其中涉及沿海運輸管理方麵的主要規定有:《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1987年5月12日發布,並於1997年12月3日修正,2009年第二次修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於1987年9月22日發布,並於2009年最新修正)、《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和《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交通運輸部[1995]交水發221號)、《國內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規則》(交通運輸部[1996]16號令)、《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於1996年6月18日發布,並於1998年7月30日修正,2009年第二次修訂)、《國內船舶運輸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交通運輸部第1號令)。並於2008年5月26日頒布了新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廢除了《國內船舶運輸資質管理規定》。並且在2009年分別對《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水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進行了修改。上述法規、規章的製定和修改對於加強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的立法體係,建立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沿海運輸市場,對我國水路運輸管理走向規範化、法製化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