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航道法概述
一、航道的概念和種類
(一)航道的定義
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航道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例如,美國新哥倫比亞百科全書將“航道”定義為:“用於運輸的天然或人工的內陸可航行水體,或它所聯結成的網係。”《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航道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航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運河內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航道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航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和運河內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是指在內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由可通航水域、助航設施和水域條件組成。根據航道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對航道定義的理解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麵的問題。
1.航道是一個在一定範圍內變化的水域
由於“可以通航的水域”是隨水位變化而變化的,高水位時可以通航的水域,在低水位時則可能不能通航,而低水位時不可通航的地方在高水位時則有可能可以通航。因此,這是從技術角度對航道定義的理解。
2.航道是經有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可通航水域
所謂“可以通航”,是指經有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可以通航”,換言之,不是所有已具備通航技術條件或已有船舶通行的水域都是“航道”。“航道須經有權部門確認”,這是航道定義的法律特征。
3.分清“航道”與“河道”的區別
一般而言,河道是航道的基礎,沒有河道則沒有航道。但是,“河道”是指兩側河岸之間可供水體流動的通道,其空間範圍通常被局限於兩側堤岸之間、堤頂以下;而“航道”的空間範圍則不僅包括兩側河岸之間水下一定深度的空間,還包括水上一定高度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