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海運行政法

第三節 航道行政征收

一、航道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行政相對人強製無償收取一定財物的行政行為。按我國法律的規定,行政征收包括稅和費兩種。航道行政征收在2009年以前包括兩項,船舶噸稅和行政事業收費,後者又包括航道養護費和船舶過閘費,2009年1月1日國家推出“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後的航道養護費停止征收。航道養護經費按2009年修訂的《航道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按原交通部、財政部發布的《港務費收支管理規定》從安全監督局(海事局)港務費中開支。港務費用於航標的比率應當有明確規定。外國籍船舶使用海區航標,應當繳納船舶噸稅。海港和內河港口進港航道的維護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條件的費用;航道、泊位、港池、錨地的測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進行維護性挖泥的費用;船閘管理費用;護岸、導流堤、船閘的修理、加固以及結合修理進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屬設備設施所發生的費用,按交通部、財政部發布的《港務費收支管理規定》從港務局港務費中開支。

二、船舶噸稅

(一)征收依據

船舶噸稅是海關對進入我國港口的國際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種稅。其征收稅款主要用於港口建設維護及海上幹線公用航標的建設維護。根據2011年11月23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噸稅條例》)第一條,自我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應當依法繳納船舶噸稅。

(二)征稅主體與繳稅主體

1.船舶噸稅征稅主體

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海關征收噸稅應當製發繳款憑證。

2.船舶噸稅繳稅主體

《噸稅條例》不再以船舶的國籍作為征稅的標準,而隻以從我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作為的繳稅主體,充分體現了船舶噸稅的屬地性質。根據《噸稅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噸稅的繳稅主體為“應稅船舶負責人”。這裏的“負責人”應當是廣義上的,通常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以及船舶承租人等主體。總之,負責船舶日常營運的主體均應是繳稅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