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海運行政法

第四節 航道管理監督檢查

一、航道管理監督檢查概念

航道管理監督檢查是各級航道管理機構依法對從事與航道有關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航道法義務的情況進行的檢查和督促活動,是各級航道管理機構為保證國家的航道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方針政策得以貫徹執行而采取的行政手段。航道管理監督是航道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是開展航道日常管理,查處和製止航道違法行為,保護航道的直接手段,是保證航道管理工作全麵展開,實現管理目標的重要方法。

二、航道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航道行政許可決定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航道行政許可決定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主要是檢查與通航有關設施在建設過程中是否嚴格執行許可決定所確定的通航標準與技術要求。此種監督檢查從有關設施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主要內容如下。

1.施工放樣

對於經審查許可建設的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許可決定的要求進行放樣,不得隨意變動其平麵位置和控製點的高程。航道管理機構應指派工作人員參加施工放樣工作,確保許可決定從一開始就得到嚴格的執行。

2.中間檢查

航道管理部門還必須對許可在建的工程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與審批要求不符的情況或問題,應立即責令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進行糾正,直至停止施工。

3.竣工驗收

有關設施竣工後,航道管理部門必須派員參加竣工驗收。驗收的內容主要是:設施是否嚴格按照許可的標準和要求建設,水上、水下施工遺留物和礙航物是否清除,因施工破壞的航道設施和綠化是否恢複,應當設置的標誌與標牌是否設置等。對於未按許可標準和要求建設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