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道行政處罰
航道行政處罰方式有警告和罰款兩種,依據違法行為的種類不同,處罰方式與幅度也不同。
(一)違反航道和設施保護管理規定的處罰
航道及其設施屬於國家的公共設施,侵占和破壞航道及有關設施的,不僅影響交通安全,也構成對國家財產的侵犯。為此航道法規定了對該類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一方麵是采用行政處罰的方式;另一方麵也采用行政強製的方式。有時二者是分開的,有時二者合並使用。
1.擅自興建臨、跨、過、攔河設施的
建設臨、跨、過、攔河設施屬於行政許可項目,未經許可不得興建,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興建的,航道主管機構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又區分以下三種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對於不符合有關技術要求、但尚可補救的,應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並補辦手續;對於嚴重惡化通航條件且無法補救的,應當限期拆除。
2.興建、設置礙航設施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航標附近設置可能被誤認為航標或者影響航標工作效能的燈光或者音響裝置。在視覺航標的通視方向或者無線電導航設施的發射方向,不得構築影響航標正常效能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影響航標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航道主管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3.危害航標及其輔助設施的
危害航標及其輔助設施的行為包括:盜竊、哄搶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航標和航標器材;非法移動、攀登或者塗抹航標;向航標射擊或投擲物品;在航標上攀架物品,拴係牲畜、船隻、漁業捕撈器材、爆炸物品等;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主管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