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港口法概述
一、港口的概念和種類
(一)港口的定義
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條件和人工設施,便於船舶停靠和上下客貨的港灣。為了船舶的安全進出,穩妥停靠,迅速安全裝卸貨物,一個港口或海港均應具有航道、碼頭、港地或港池三個必要的組成部分,這三個部分的總和,稱為港口結構。
航道是船舶進出港口的通道。它應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寬度。一個優良的航道應在不良天氣下保證船舶不受水位、風力、波浪的影響,安全無阻地航行;碼頭是船舶停泊靠岸用的建築設備,用以將船舶和海岸連接起來。碼頭可以分為浮動碼頭和固定碼頭兩種,裝卸貨物的各種設備,一般固定安裝在碼頭上,所以,碼頭對充分發揮港口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在國際海洋法上,港口的法律地位是明確的,世界各國一致公認,國家的港口和一般錨地的水域是內海水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受國家主權的管轄和支配。《海洋法公約》第八條規定:“領海基線向陸一側的水域構成國家內水的一部分。”被允許進入一國海港或港口的外國船舶、必須遵守該國的法律和法令,而首先必須遵守該國的港口法律製度。所謂的港口法律製度,是指一國頒布或認可的有關港口方麵的法律、法令、規則、規章和慣例的總和。
我國《港口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港口是指具有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區域。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港口法上的港口不包括漁港和軍港。漁業港口,是指專門為漁業生產服務、供漁業船舶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補充漁需物資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灣,包括綜合性港口中漁業專用的碼頭、漁業專用的水域和漁船專用的錨地。根據上述定義可知,港口是一個區域概念,包括一定陸域和水域範圍。必須具備以下三方麵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