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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港口規劃

一、港口規劃的概念和性質

港口規劃是行政規劃的一種,行政規劃對於行政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其作用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麵:一是有效地利用資源,實現總體目標;二是能夠協調相關行政主體的活動;三是能夠指導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走向。

港口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可以建設港口的岸線是國家的寶貴資源。為了加強港口建設的統一規劃和合理布局,保障寶貴的岸線資源能得到有效利用,港口法對港口的規劃和建設作了專章規定。

在交通部規劃研究院所作的《港口規劃體係研究報告》中對港口規劃作了如下定義:“港口規劃是指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要求,合理製定港口發展戰略、發展目標和發展方向,對未來時期的港口設施布局及建設等作出綜合部署和全麵安排,是建設、管理港口的基本依據。”實質上,港口規劃就是規劃者嚴格根據客觀條件,對全國港口的總體布局和某一港口的具體發展作出的在一定時期內的安排。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港口規劃屬於抽象的行政行為。

二、港口規劃的分類

(一)港口布局規劃

港口布局規劃,是指港口的分布規劃,包括全國港口布局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布局規劃。

(二)港口總體規劃

港口總體規劃,是指一個港口在一定時期的具體規劃,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陸域範圍、港區劃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質和功能、水域和陸域使用、港口設施建設岸線使用、建設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設序列等內容。港口布局規劃的效力高於港口總體規劃。

港口總體規劃又分為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和重要港口的總體規劃。

1.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

對於全國來說,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較大、對經濟發展影響較廣的港口,為主要港口。該港口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後,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實施。主要港口名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