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海運行政法

第三節 港口行政許可

一、港口建設許可

港口建設屬於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建設,一方麵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另一方麵要使用土地、海域、岸線等自然資源,屬於行政許可法中的行政許可事項。

(一)港口岸線使用許可

岸線是指水域與陸地的交界線,海、河、湖都有岸線。這些岸線都是稀缺的自然資源。建設港口就要使用岸線,使用岸線也屬於行政許可的範圍。

港口岸線是國家的寶貴資源。我國可以建設港口的岸線資源比較有限,可以建設供大型船舶進出、停靠的深水岸線資源更是十分有限,必須倍加珍惜,合理利用。以法律手段保障港口岸線資源得到合理使用,是港口法規範的重點內容之一。為此,港口法從兩個方麵作了規定。一是按照《港口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在港口規劃的編製中,必須“體現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包括在港口布局規劃中,應當按照“深水深用、淺水淺用”的要求,合理安排不同性質、不同功能和不同規模的擬建港口的布點,以及在港口的總體規劃中,應按照合理使用本港岸線資源的原則,對港口設施建設使用岸線作出恰當的安排。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一經依法批準公布,就必須嚴格執行;二是在港口總體規劃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必須先行辦理審批手續。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機關對港口岸線資源應當實施從嚴管理的立法意圖。

1.港口岸線使用許可主體

因港口岸線資源的稀缺程度不同,許可主體不同。按港口岸線的稀缺程度分為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關於港口深水岸線的標準,交通部於2004年3月10日予以發布。規定指出:港口深水岸線是指適宜建設一定噸級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線,按照所在水域分為沿海港口深水岸線和內河港口深水岸線,分別製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