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概述
(一)港口安全的重要性
港口作為水陸貨物運輸集散地,每天要靠泊大量的船舶,裝卸、搬運、過駁和存儲大批貨物,其中許多貨物是危險貨物。港口每天還要進出大量的車輛、人員和旅客。因此,港口的安全生產十分重要,它不僅關係到港口企業自身經濟利益,而且與港口所在地的人民生命財產和經濟正常運行息息相關。如果一個港口的安全不能得到保障,那麽除了造成該港口生產混亂、停滯的直接後果外,還勢必會給這個港口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麵影響。為了實現港口安全,各相關主體必須嚴格遵守《港口法》第四章的規定,切實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與職責。
(二)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的主體
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主要在《港口法》第四章作了規定,另外,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一章中也規定了部分違反第四章規定的相應法律責任。縱觀《港口法》第四章,其十三個法律條文分別對以下事項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關於港口經營人的安全生產義務(第三十二條)、對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急救援體係的規定(第三十三條)、關於船舶進出港口報告的義務(第三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規定(第三十五條)、關於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禁止港區內非港口作業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對影響港口水文情況的工程項目審批的規定(第三十八條)、船舶進出港口的引航問題(第三十九條)、相關部門的疏港職責(第四十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製定港口章程的規定(第四十一條)、關於監督檢查權的規定(第四十二條)、對監察記錄的要求(第四十三條)、關於協助監查義務的規定(第四十四條)。顯然,對於各相關主體在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中應盡什麽樣的義務,《港口法》第四章是采取了列舉式的方式,並且該章並沒有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規定,顯得繁雜混亂。其實,如果以不同的主體為基礎對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的各個事項進行分類,對於了解和學習該章會有很大的幫助。結合第四章的每一個條款,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關係的主體主要包括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經營人、船方,另外該章還對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海事局和其他主體作出了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