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勞工組織的概念和任務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是1919年根據《國際勞動憲章》而成立的,製定國際勞動規範的國際機構。現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瑞士首都日內瓦。其主要任務是對國際勞工狀況進行調研,召開國際勞工大會,促使國際勞工公約的實施。中國於1983年派出完全的代表團出席國際勞工局第69屆大會,從而恢複了我國與國際勞工組織一度中斷了的關係,1985年5月30日,我國政府決定對國民黨政府加入的14個國際勞工公約予以承認。
目前,在海事領域通過40個公約,1個議定書,23個建議書。在國際海運界致力於確立全球性標準(Global Standard)的工作,與國際海事組織(IMO)一起共同開展保護船員權利的相關活動。
二、國際勞工組織成立的背景
關於國際勞工立法的想法早在18世紀初期就已經產生,到19世紀下半葉,製定國際勞工法的思想開始為一些私人聯合會所接受,1890年3月15日在德國召開了一次臨時會議,會上向各國提出了一些希望,對國際勞工立法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此後的一些會議曾經製定或通過了某些國際公約或草案,但因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這一活動被迫停止。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交戰雙方各國以及中立國的工人組織都堅持要求戰爭結束後製定和約時把改善工作條件的條款列入和約中。1919年6~9月召開了巴黎和會,在和會的第一次預備會議上,決定組織一個委員會對國際工人狀況進行考察,以便對勞工問題采取統一行動,並建議成立一個永久性機構繼續進行調查和研究。據此,英、美、法、日等國推選15人組成了一個委員會,草擬了《國際勞工組織章程草案》和《宣言》,經和會討論後編入《凡爾賽和平條約》第13篇,即《國際勞動憲章》。據此,於1919年10月在華盛頓召開了第1屆國際勞工大會,成立了國際勞工組織。兩次世界大戰間,國際勞工組織是國際聯盟的一個獨立機構。第二次世界大戰間,該組織的總部遷至加拿大的蒙特利爾。1944年5月,在美國費城召開了第26屆大會,研究戰後將發生的國際勞工問題,並通過了《費城宣言》,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附件,聯合國成立後該組織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截至2010年11月22日,該組織的會員國已增加到183個。[7]1999年3月4日,智利的職業律師胡安·索馬維亞就任國際勞工局第九任局長。由第三世界國家出任勞工局長這在國際勞工組織的曆史上尚屬首次,其上任後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