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三、票據權利取得的方式

(一)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

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經由其他前手權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與財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基於某種原因關係而從出票人或無權處分票據人處取得票據上的債權,後者則是直接依照法律而取得財產所有權。因此,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仍取決於對方當事人的意願,包括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或出於善意從無權處分票據的人處取得票據權利,即發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兩種方式。

1.票據權利的發行取得

發行取得也叫原始取得,是指權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為,而原始取得票據權利。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即為出票。出票行為是最初始的創設票據權利的行為,出票人的出票行為完成後,其相對方即通過票據的交付,實現票據的實際占有,從而原始取得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發行取得,是票據權利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礎,沒有票據權利的發行取得,票據權利的其他取得方式也就無從談起。

在通常情況下,票據權利的發行取得,均基於出票人真實的出票行為,即由出票人本人作成票據,在票據上簽名,並予以交付,完成出票行為,從而使相對方取得票據權利。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例如,由出票人以外的人,以出票人本人的名義,為虛假的出票行為時,盡管該行為對出票人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相對方仍在形式上取得票據權利,並對其後手持票人承擔相應的票據債務。就原始取得而言,有以下兩點至為重要。

(1)票據形式合法。票據上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記載完全;票據上的文字必須清晰;金額須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不得記載導致票據無效的有害記載事項。票據形式不合法的,雖有出票行為卻不能發生票據權利,取得票據者無從取得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