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權利的行使
(一)票據權利行使的概念和要件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請求票據義務人履行票據義務,如行使付款請求權請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權請求清償等,從而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持票人所為的行為,其結果表現為票據權利的實現,即獲得票據金額的支付。票據權利行使須具備以下要件。
(1)行使票據權利的主體是持票人。該權利主體必須是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合法持票人。
(2)行使票據權利的對象是票據債務人。票據債務人是承擔票據付款義務的人,因實施一定的票據行為而在票據上簽名並承擔票據債務。
(3)票據權利的行使內容是請求給付票據金額。票據權利是一種抽象和純粹的金錢性債權,其標的物隻能是一定數量的貨幣,而不能以其他物替代。
(二)票據權利行使的方法
票據權利行使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作成拒絕證書和中斷時效三種。
1.按期提示
按期提示是指持票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期間,向票據債務人出示票據的行為。我國《票據法》第4條規定:“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持票人按期提示票據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與一般債務關係中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同,前者必須按照票據法規定的期間和方式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後者則無嚴格的法律規定,可以采取書麵、口頭等方式告知債務人,請求其履行債務。提示票據權利的行使之所以必須按期提示,是由於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在流通中票據債務人無法確定票據的債權人,隻有在債務人見票後才能確定債權人,才能對特定的債權人(持票人)履行票據債務。同時,持票人也隻有在提示票據遭拒絕後,才能行使追索權。在匯票關係中,“按期提示”包括按期提示承兌和按期提示付款兩種情形;而在本票和支票關係中,因本票與支票均無須承兌,“按期提示”僅指按期提示付款一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