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權利保全的概念
票據權利屬於債權,適用時效製度,票據權利人在一定時間不行使權利,將會導致權利消滅。例如,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人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間內作成拒絕證明,票據權利就會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
為防止票據權利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應當采取必要行為保全權利。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消滅而為的行為,叫做票據權利的保全。
(二)票據權利保全的方法
按期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是實現票據權利必不可少的步驟,屬於票據權利的行使行為;在持票人按期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遭到拒絕時,即可進一步行使追索權,可見按期提示也屬於票據權利的保全行為。因此,按期提示既是票據權利的行使行為,也是票據權利的保全行為。持票人提示票據的法律意義在於: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得以行使和保全,防止票據權利喪失。
一般而言,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因此,作成拒絕證書也是保全票據權利的必要方法。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7條的規定,票據權利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則消滅。因此,持票人通過法定方式中斷票據權利時效期間,使票據權利不至於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也屬於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票據權利時效發生中斷的,隻對發生時效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也就是說,票據權利時效中斷,僅使發生中斷事由的當事人的票據權利得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