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四節 票據權利的消滅

一、票據權利消滅的概念和原因

法律保護的各種權利,除人身權外,一般都不能永久存在。為穩定交易秩序,提高經濟效率,法律敦促權利人應及時行使權利和保全權利,否則將產生失權的法律後果。票據權利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產生,也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消滅,該種法律事實即票據權利的消滅原因。

(一)票據權利消滅的概念

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由於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致使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或者追索權失去法律效力。能夠使票據權利消滅的事由,主要由票據法規定,民法上的某些法律事實也有相同效力。

按照消滅權利的不同,有付款請求權的消滅和追索權的消滅,從而又有相對消滅和絕對消滅的區別。僅為付款請求權消滅的,持票人還可以行使追索權;追索權消滅的,則票據上權利絕對消滅,持票人隻能依據票據法上“利益償還請求權”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票據權利消滅的原因

1.付款

這裏所說的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麵金額的行為。票據為金錢債權證券,持票人所享有的權利的內容就是獲得票據金額。當票據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據金額,則票據上全體債務人的責任解除,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因實現而消滅,消滅的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

2.清償

當持票人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履行了相關保全手續的前提下,可以向其前手或出票人及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此時,依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所有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任何一個被追索人清償後,持票人因獲得票據金額及相關款項而喪失追索權。此種情況,與付款而使票據權利消滅有所不同:清償人如果是出票人,則票據關係完全消滅,票據權利不複存在;如果清償人是其前手或者保證人,則清償人取得再追索權,票據權利繼續存在,稱為“票據權利的相對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