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上,一般債權可因履行、抵消、提存、免除等原因而消滅。這些引起債的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叫做債的消滅原因。票據權利由於是一種金錢債權,所以亦可因民法上債的消滅原因的出現而消滅。但是,由於作為票據權利的付款請求權,又是表現為證券性權利的特殊金錢債權,因而,在票據權利依民法上規定的債的消滅原因而消滅時,隻是當事人之間的實質性債權的消滅,而不表現為票據的形式性債權的消滅;或者說,隻是票據權利的相對消滅,而不是票據權利的絕對消滅。換言之,即使進行了票據金額的清償,隻要票據在形式上仍然有效存在,那麽,以票據這一“物”的形態所表現的權利就仍然存在;如果該票據因某種特別情況而再次投入流通,仍然可能作為一項付款請求權而發生善意取得。在下列情況下,票據權利才會絕對地消滅。
(一)因票據上的有關記載事項而消滅
如票據上的出票日、到期日、作成拒絕證書日已過時效;持票人在票據上記載“收訖”字樣並簽名;票據上的簽名或絕對記載事項被塗銷。
(二)因票據證券毀滅而消滅
票據因撕毀、焚燒、洗毀等原因而導致證券受到物理上的損毀、變形時,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歸於消滅。但有兩點需注意:其一,票據證券略有破損或折斷,但票麵金額、出票日、付款人及出票人所蓋圖章仍清晰可辨時,票據上的權利仍然有效。其二,隻有當票據在流通過程中被毀滅時,票據權利才能絕對消滅。這就是說,隻有在未提示付款前毀滅,票據權利才消滅;已經提示付款,付款人準備付款過程中票據毀滅的,由於已經脫離流通過程,所以票據權利仍然存在。
(三)因法定消滅事由出現而消滅
這些法定事由主要是:(1)持票人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那麽他對前手的追索權即告消滅;(2)持票人拒絕部分付款的,他對於前手的追索權消滅;(3)持票人拒絕參加付款的,他對被參加人及其後手的追索權消滅;(4)匯票持票人拒絕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的,他對前手的追索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