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是持票人基於票據得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因一定的原因而歸於消滅。根據付款請求權消滅的不同方式,可以分為付款請求權因債的消滅原因而消滅和付款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一)付款請求權因債的消滅原因而消滅
付款請求權因債的消滅原因而消滅,是指依一般債的消滅原因,使付款請求權歸於消滅。由於付款請求權從本質上來說,屬於一種金錢債權,因而,也得依清償、抵消、免除、提存等一般債的消滅原因,而歸於消滅。其中,最經常、最有效的方式是因清償而消滅。我國《票據法》第60條規定,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票據金額的清償,也就意味著付款請求權的消滅。如前所述,票據權利因債的消滅原因而消滅時,隻是票據權利的相對消滅,而不是票據權利的絕對消滅。因此,在付款請求權因票據金額的清償而發生相對消滅的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在履行了債務之後,得要求票據權利人返還票據,從而使自己占有該票據並依自己的意思對該票據進行相應的處分,包括在票據上進行表明付款請求權已經消滅的記載,例如記載“付訖”字樣,或者將票據銷毀、塗銷,從而使作為有價證券的票據這一形態消滅,並由此而使付款請求權歸於絕對消滅。
(二)付款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所謂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時間在權利產生、消滅方麵的效力。一定時間經過就可取得權利的時效,為取得時效;一定時間經過就會消滅權利的時效,為消滅時效;一定時間經過不影響實體權利的消滅,但會導致勝訴機會喪失的時效,為訴訟時效。這裏的時效是指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即在票據權利人經一定期間持續不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付款請求權即歸於消滅,票據義務人得拒絕其依票據而提出的付款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