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四、追索權的消滅

追索權的消滅,是持票人對前手背書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的權利,因一定原因而歸於消滅。根據追索權消滅的不同方式,可以分為因保全行為欠缺而消滅、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和因拋棄或塗銷而消滅。

(一)因保全行為欠缺而消滅

在票據法上,對追索權規定了特別的保全手段,即要求票據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進行票據的提示,或者出示有關證明文件,從而保全其追索權;在未依法律規定的期間進行相應的票據提示或者未能提出規定的證明文件時,則喪失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65條規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第79條規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二)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追索權本質上也是一種債權,因而也可能因時效完成而歸於消滅。我國《票據法》第17條規定了追索權的消滅時效,即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履行追索義務的背書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三)因拋棄或塗銷而消滅

追索權作為持票人的一種權利,是否主張和行使,完全由持票人自行決定,持票人可拋棄其追索權。如英國《匯票和本票法》第62條規定:(1)如匯票持票人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絕對地和無條件地放棄其對承兌人權利的,匯票責任即告解除。棄權須以書麵作成,除非將匯票交付給承兌人。(2)持票人可以同樣的方式在匯票到期前、到期時或到期後撤銷任何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應負的義務,但本條不影響未收到棄權通知的匯票善意持票人的權利。[1]此外,持票人還可以塗銷自己的追索權。對此,英國《匯票和本票法》第63條規定:(1)任何對匯票負有義務的關係人可因匯票持票人或其代理人有意塗銷該關係人的簽名而解除匯票責任。(2)任何對被塗銷簽名之當事人具有追索權的背書人得以同樣方式解除匯票責任。(3)無意的或錯誤的或未經持票人授權的塗銷不生效。[2]但在我國《票據法》中,沒有關於追索權因拋棄或塗銷而消滅的規定。